龙州县水利局三级权利清单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
举报投诉 | |||
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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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流程图流程图
附件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流程图流程图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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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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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举报投诉 | ||
审查核实 |
![]()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举报投诉 | ||
审查核实 |
![]()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23992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辖区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附件: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举报投诉 |
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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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政监察大队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11996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附件: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举报投诉 |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政监察大队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11996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管理权限划分,市本级负责由设区的市对管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附件: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流程图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政监察大队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11996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处罚。 | |
13 | 行使内容 | 按管理权限划分,县本级负责由设区的市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附件: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举报投诉 | ||
审查核实 |
![]()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政监察大队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11996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行使内容 | 按管理权限划分,县本级负责由设区的市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负责领导、案件经办人员。 |
附件:对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
举报投诉 | |||
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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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工程管理站、龙州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8815419、8812509 |
监督电话 | 0771-8832509 | ||
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0 | 实施对象 | 南宁市管辖范围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3 | 行使内容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对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龙州县水利局负责人、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附件: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
举报投诉 |
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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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龙州县水利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龙州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8815419 |
监督电话 | 0771-8812509 | ||
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0 | 实施对象 | 龙州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规行贿的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 |
13 | 行使内容 | 按属地管理原则,龙州县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行为进行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龙州县水利局负责人、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承办机构及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附件: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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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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